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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

来源:豫教网 河南农业大学国教学院 王任飞

内容摘要
《民法典》落地实施,必将更好保障人民权益,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民法典》的颁布,宣告我国从此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同时也意味着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可以说,每一页都是为人民而书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

《民法典》的制定起草,在新中国历史上有5次,最早是1954年,然后是1962年、1979年、2001年、2014年。《民法典》前4次停滞下来的原因有,经济体制因素,也有法理等因素,不同历史时期具体原因不同。1954年、1962年《民法典》停滞的最关键、最深层次的原因,还是经济体制原因。当时我国商品经济不够发达,民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条件不具备。1979年第 3次起草,因为当时刚刚改革开放,各种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后来确定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法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等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在这一立法思路指导下,先后制定出台 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为后来的《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1年第 4次起草,当时为履行 WTO成员国的义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将《民法典》起草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后来编写出了一个草案,2002年经审议时,由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分歧较大,就停滞下来了。后来仍然按照原来的立法思路,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民法典》。此后,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单行民事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为后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2014 年第 5 次起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目标,并明确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2016 年,立法部门重启两步走的思路,先制定《民法总则》,然后全面整合民事法律。2017年,颁布了《民法总则》,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整个草案立足国情、广征民意、开门立法。可以说,《民法典》一路走来,蹄疾步稳,终于开花结果。概括来说,《民法典》是每个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安全的屏障、自卫的武器、自主的依据、自警的规约、创造的动力。这些屏障、武器、依据、规约、动力是怎样的,又怎么用呢?

一、《民法典》是安全的屏障 

安全主要有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整个《民法典》贯穿的就是这个主题。民事主体的权利有物权,主要是财产所有权。这个权利叫支配权,自己可独立行使,他人不侵犯不妨碍即可。而根据合同创设的债权是请求权,要通过与自己建立了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关系的人配合才能实现。要买东西的权利须得卖方提供才行,而卖东西的权利没有买家也不能实现。人格权保证人身安全(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和人格独立。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是新的规定。这些权利不容侵犯。凭着一道道法律屏障,人们的民事权利方可获得基本的安全。

二、《民法典》是自卫的武器 

屏障犹如城市的围墙,只是静态的防卫设施。仅有静态的设施显然不足以保护城市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保护的动态力量,即防卫队伍和武器。民事权利的安全也一样,《民法典》是其静态安全屏障,权利主体是安全防卫的动态力量,《民法典》中的权利保障和追责规范则是权利主体手中的武器。侵犯人身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可以要求侵权责任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侵权责任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即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做生意不讲诚信的,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等等。

三、《民法典》是自主的依据 

自主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一般民事权利的本质特点。除了确保自主的权利(主要人格权)以外,行使与否、怎样行使、是否放弃,民事主体有着充分的自主权。《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就是对民事自主权的阐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二节对意思表示的效力作了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说了就得算数,做了就要担当。说了不算,做了不认,就是违约,就是不诚信,相对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民法典》是自警的规约 

自主不等于为所欲为。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权利的行使也有其规则。对于所有民事主体来说,《民法典》不仅保护权利,同时也对权利的行使加以规范,实施约束。

五、《民法典》是创造的动力 

《民法典》对个人和公共利益的态度绝不限于肯定、规范和保护,对个人和公共利益的增益是其同样重要的立法追求。民法上的个人利益主要有两类: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对于财产的增益渠道民法典没有集中宣示,只笼统地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具体的合法渠道则分散规定或体现在各分编的不同条文中,如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规定有劳动报酬、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与受赠等,物权编规定的天然孳息(如饲养动物繁殖)和法定孳息(如存、借款利息),合同编的买卖合同体现的买受,承揽合同体现的制作等,都是合法财产的获得渠道。通过这些渠道获取的财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如个人信息),《民法典》通过肯定和保护,通过明确公平的交易规则和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贸易,鼓励创造,支持致富。

 首先,《民法典》的颁布,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纵观世界各国,大多数成文法的国家,都颁布了《民法典》。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越需要《民法典》。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需要中国有自己特色的符合中国发展实际的《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民法典》的颁布,规范了法人等民事主体内容,事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能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民法典》的颁布,丰富完善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一定意义上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构成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支撑,进一步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其次,《民法典》的颁布,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首先,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老百姓从出生到死亡,都离不开民法典,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涉及对所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具体涉及老百姓婚姻家庭、物权、合同、人格权、继承权、侵权等民事权利的保护。再通俗点说,就是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典》,大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人身伤亡、夫妻离婚,小到交纳物业费、出门坐车、邻里纠纷等,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其次,随着社会发展,老百姓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民法典》适应时代需要,对这些方面的内容规定更全面、更完善。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不仅要创造更好的物质生活,还要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民法典》落地实施,必将更好保障人民权益,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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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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